依法说事:“婚外情调查合同”无效

2018-04-22 16:08

 我怀疑丈夫有婚外情,但苦无证据又不便自己出面调查。经朋友介绍,我找到了“婚姻侦探”李某,并签订了一份《婚外情调查合同》,约定其在15天内向我提供丈夫婚外情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我预支15000元业务费,剩余15000元在提交证据时一并支付。三天后,我反悔,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却以其已经开展工作、是我违约为由拒绝。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李某退款?

 
  读者:吕杏
 
  吕杏读者:
 
  鉴于该类合同无效,你有权要求李某退款。
 
  一,《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民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范围非常大,就本案而言则是指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对公民的个人活动非法监视、窥视、摄影、录像,对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对公民的性生活非法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对公民的个人通信、日记、文件、数据非法刺探、公开等,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婚姻侦探”李某要向你提供你丈夫婚外情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就必然要对你丈夫及“第三者”进行监视、监听、窥视,必然要对他人生活进行干扰、窥视、调查,必然涉及到他人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等,而这些恰恰构成侵犯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总之,虽然“婚外情”不道德,但并不能否定隐私的存在,应该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去收取证据,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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