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市中院一审宣判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2018-04-24 21:26

  运城市中院一审宣判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本报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 4月22日上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选忠等7名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在闻喜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选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追缴非法所得17万元,并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董春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宝珠、李保家、岳志刚、关涛、景媛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3年、2年及相应的财产刑。

  经运城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选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2005年以来,与被告人董春选、李宝珠、李保家、岳志刚、关涛相互勾结,在张选忠或者他人的组织下多次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盗掘,不仅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反而纠集他人,大肆盗掘国家、省、县级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国家文物大量流失,损失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文化历史考古进程及国家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运城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各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从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认真审核法定量刑情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各被告人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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